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다산 정약용의 12강6목

인기감동기타 최용우............... 조회 수 3930 추천 수 0 2003.02.20 10: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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출처 :  
1.1. 목민심서의 본질

정약용은 500여권의 책을 서술한가운데 1/3이 행정의 문제를 다루었다. 목민심서는 근본적으로 지역주민과 지방정부가 평등하다는 민관을 가지고 목민 평등사상으로 봉공과 애민을 강조하였다.

목민심서의 정신을 살펴본다.


1.1.1. 목민의 개념은 효순으로부터 비롯된 것으로서 공 맹시대에 이르러 구체화 되었던 것을 정약용이 이를 목자라는 개념으로 확충하여 발전 시켰다.

1.1.2. 정약용은 목자를 민이 선출한 존재로 이해하여 민의 존재를 새롭게 정치적 주체로 부각시켰다는 점에서 맹자의 왕도사상을 근대적으로 발전시켰다.

1.1.3. 목민심서는 목자와 민이 대등하다는 견해에 입각하여 애민 위민사상을 도출하였으며 목자의 민에대한 사랑을 목민혜로서 정의하였다.

1.1.4. 목자는 수기하여야만이 봉공할수잇을것이요 수기에눈 청염이 근간이된다.

1.1.5. 애민정신은 목자가 솔선수범하는 교화로 이루어진다.

1.1.6.당시의 제도였던 이호예병형공의 모든 기틀은 위민적운용으로 이루어져야하며 목자는 부단히 제도의 모순을 개선하고 현실을 개혁해야한다.

1.1.7. 목자는 이러한 경륜의식을 기초로하여 백성을 돌봄으로써 백성들로부터 존경받는 치자가 되도록 하여야한다.

1.1.8.이러한 목민정신은 시대와 상황은 다르더라도 치인의 윤리로서 발전된어야한다.

그리고이것은 관료의 행정에 임하는 행정윤리로서 오늘날 현대적인 입장에서 수용 승계되어야 할 내용이다.

목민심서는 12강 6목으로 이루어져있다.

부임육조,율기육조,봉공육조,애민육조,이전육조,호전육조,예전육조,병전육조,형전육조,공정육조,진황육조,해관육조인 12강으로 나워져있자.


1.2.목민심서의 12강


1.2.1. 赴任六條


1.2.1.1.除拜(수령에 임명됨)

1.2.1.1.1.他官可求 牧民之官 不可求也

1.2.1.1.2.除拜之初 財不可濫施也

1.2.1.1.3.邸報下送之初 其可省弊者 省之

1.2.1.1.4.新迎刷馬之錢 旣受公賜 又收民賦 是匿君之 惠而掠民財 不可爲也


1.2.1.2.治裝(행장을 꾸림)

1.2.1.2.1.治裝 其衣服鞍馬 拄因其舊 不可新也

1.2.1.2.2.同行者 不可多


1.2.1.3.辭朝(하직인사)

1.2.1.3.1.歷辭公卿臺諫 宜自引才器不稱 俸之厚薄不可言也

1.2.1.3.2.新迎吏隸至 其接之也 宜莊和簡默

1.2.1.3.3.辭陛出門 慨然以酬民望 報君恩 設于內心


1.2.1.4. 啓行(부임행차)

1.2.1.4.1.啓行在路 亦唯莊和簡默 似不能言者

1.2.1.4.2.歷入官府 宜從先至者 熟講治理 不可諧謔竟夕


1.2.1.5.上官(부임)

1.2.1.5.1.上官不須擇日 雨則待晴 可也

1.2.1.5.2.乃上官 受官屬參謁

1.2.1.5.3.參謁旣退 穆然端坐 思所以出治之方 寬嚴簡密 豫定規模 唯適時宜 確然以自守


1.2.1.6. 彠事(집무를 시작함)

1.2.1.6.1.厥明開坐 乃彠官事

1.2.1.6.2.是日發令於士民 詢忂求言

1.2.1.6.3.是日發令以數件事 與民約束 遂於外門之楔 特懸一鼓

1.2.1.6.4.官事有期 期之不信 民乃玩令 期不可不信也


1.2.2.律己六條


1.2.2.1. 飭躬(몸가짐을 단정히함)

1.2.2.1.1.興居有節 冠帶整飭彠民以莊 古之道也

1.2.2.1.2.公事有暇 必凝神靜慮 思量安民之策 至誠求善

1.2.2.1.3.御下以寬 民罔不順 故 孔子曰 居上不寬 爲禮不敬 吾何以觀之 又曰 寬則得衆

1.2.2.1.4.官府體貌 務在嚴肅 坐側不可有他人

1.2.2.1.5.君子 不重則不威 爲民上者 不可不持重

1.2.2.1.6.斷酒絶色 屛去聲樂 齊速端嚴 如承大祭 罔敢游豫 以荒以逸

1.2.2.1.7.燕游般樂 匪民攸悅 莫如端居而不動也

1.2.2.1.8.治理旣成 衆心旣樂 風流賁飾 與民皆樂 亦前輩之盛事也

1.2.2.1.9.公事有暇 必凝神靜慮 思量安民之策 至誠求善

공사에 여가가있으면 반드시 정신을 집중하고 생각을 고요하게 하여 백성을 편안하게 할 방책을 생각하며 지성을 다해 최선의 방도를 찾아야한다.

1.2.2.1.10.政堂有讀書聲 斯可謂之淸士也

1.2.2.1.11.若夫梞詩賭棋 委政下吏者 大不可也

1.2.2.1.12.循例省事務 持大體 亦一道 唯時淸俗淳 位高名重者 乃可爲也


1.2.2.2. 淸心

1.2.2.2.1.廉者 牧之本務 萬善之源 諸德之根 不廉而 能牧者 未之有也

1.2.2.2.2.廉者 天下之大賈也 故大貪必廉 人之所以不廉者 其智短也

1.2.2.2.3.故 自古以來 凡智深之士 無不以廉爲訓 以貪爲戒

1.2.2.2.4.牧之不淸 民指爲盜 閭里所過 醜罵稔 亦足羞也

1.2.2.2.5.所貴乎廉吏者 其所過山林泉石 悉被淸光

1.2.2.2.6.凡珍物 産本邑者 必爲邑弊 不以一杖歸 斯可曰 廉者也

1.2.2.2.7.若夫矯激之行 刻迫之政 不近人情 君子所黜 非所取也

1.2.2.2.8.凡謬例之沿襲者 刻意矯革 或其難革者 我則 勿犯

1.2.2.2.9.凡日用之簿 不宜注目 署尾如流

1.2.2.2.10.牧之生朝 吏校諸廳 或進 殷饌 不可受也

1.2.2.2.11.凡有所捨 毋聲言 毋德色 毋以語人 毋說前人過失

1.2.2.2.12.廉者寡恩 人則病之 躬自厚而薄責於人 斯可也 干囑不行焉 可謂廉矣

1.2.2.2.13.淸聲四達 令聞日彰 亦人世之至榮也


1.2.2.3.齊家

1.2.2.3.1.修身而後齊家 齊家而後治國 天下之通義也 欲治其邑者 先劑其家

1.2.2.3.2.國法母之就養 則有公賜 父之就養 不會其費 意有在也

1.2.2.3.3.淸士赴官 不以家累自隨 妻子之謂也

1.2.2.3.4.昆弟相憶 以時往來 不可以久居也

1.2.2.3.5.干謁不行 苞灥不入 斯可謂正家矣

1.2.2.4. 屛客

1.2.2.4.1.凡官府 不宜有客 唯書記一人 兼察內事

1.2.2.4.2.凡邑人及隣 邑之人 不可引接 大凡官府之中 宜肅肅淸淸

1.2.2.4.3.貧交窮族 自遠方來者 宜卽延接 厚遇以遣之

1.2.2.4.4.箚禁不得不嚴


1.2.2.5. 節用

1.2.2.5.1.善爲牧者 必慈欲慈者 必廉欲廉者 必約節用者 牧之首務也

1.2.2.5.2.節者限制也 衣服飮食 必有式焉 祭祀賓客 必有式焉 式也者 節用之本也

1.2.2.5.3.祭祀賓客 雖係私事 宜有 恒式 殘小之邑 視式 宜減

1.2.2.5.4.凡內饋之物 咸定厥式 一月之用 咸以朔納

1.2.2.5.5.公賓之綊 亦先定厥式 先期辦物 以授禮吏 雖有櫽餘 勿還追也

1.2.2.5.6.凡吏奴所供 其無會計者 尤宜 節用

1.2.2.5.7.天地生物 令人享用 能使一物棄 斯可曰善用財也


1.2.2.6.樂施

1.2.2.6.1.貧交窮族 量力以周之

1.2.2.6.2.權門勢家 不可以厚事也


1.2.3. 奉公六條


1.2.3.1. 瞻賀

1.2.3.1.1.凡望賀之禮 宜肅穆致敬 使百姓知朝廷之嚴

1.2.3.1.2.望慰之禮一遵儀注 而古禮不可以不講也

1.2.3.1.3.國忌廢事 不用刑 不用樂 皆如法例

1.2.3.1.4.朝令所降 宜宣布朝廷德意 使百姓 深知國恩


1.2.3.2. 守法

1.2.3.2.1.法者君命也 不守法 是不遵君命者也 爲人臣者 其敢爲是乎

1.2.3.2.2.邑例者 一邑之法也 其不中理者 修而守之

1.2.3.2.3.凡國法所禁 刑律所載 宜慄慄危懼 毋敢冒犯


1.2.3.3. 禮祭

1.2.3.3.1.禮祭者 君子之所愼也 恭近於禮 遠恥辱也

1.2.3.3.2.延命之赴營行禮非古也

1.2.3.3.3.營下判官 於上營 宜格恭盡禮 有先輩故事

1.2.3.3.4.上司推治吏校 雖事係非理 有順無違可也

1.2.3.3.5.所失在牧 而上司令牧 自治其吏校者 宜請移囚

1.2.3.3.6.禮不可不恭 義不可不潔 禮義兩全 雍容中道 斯謂之君子也

1.2.3.3.7.隣邑相睦 接之以禮 則寡悔矣 隣官有兄弟之誼 彼雖有失 無相猶矣

1.2.3.3.8.交承有僚友之誼 所惡於後 無以從前 斯寡怨矣

1.2.3.4. 文報

1.2.3.4.1.公移文牒 宜精思自撰 不可委之於吏手

1.2.3.4.2.文牒稽滯 必遭上司督責 非訴以奉公之道也

1.2.3.4.3.凡爲民求惠 爲民除忂者 須至誠達於辭表 方可動人

1.2.3.4.4.凡上下文牒 宜錄之爲冊 以備考檢 其設期限者 別爲小冊

1.2.3.4.5.農形文報 例間五日 雖付人便 亦無傷也

1.2.3.4.6.月終文報 其可刪者 議於上司 圖所以去之


1.2.3.5. 貢納

1.2.3.5.1.財出於民 受而納之者牧也 察吏奸 則雖寬無害 不察吏奸 則雖急無益

1.2.3.5.2.姦民之害 甚於姦吏 欲貢納及期者 先察民姦

1.2.3.5.3.錢有定數 米無多品 惟布之爲物 最無程式 不可以不慮也

1.2.3.5.4.上司所命 或係非理 或今民情不可强督 宜執不可 期不奉行

1.2.3.5.5.常賦常貢之外 上司求獻奇物 不可承也

1.2.3.5.6.上司以非理之事 强配郡縣 牧宜敷陳利害


1.2.3.6. 水役

1.2.3.6.1.上司差遣 拄宜格順 託故稱病 以圖自便 非君子之義也

1.2.3.6.2.殺獄檢官 尤不可謨避

1.2.3.6.3.凡有差遣 宜亦盡 心職事 以塞一之責 不可苟也

1.2.3.6.4.其或問情於漂船者 機急而行難 尤所瓶心


1.2.4. 愛民六條


1.2.4.1.養老

1.2.4.1.1.養老之禮廢 而民不興孝 爲牧者 不可以不擧也

1.2.4.1.2.歲除前二日 以食物歸耆老


1.2.4.2.慈幼

1.2.4.2.1.慈幼者 先王之大政也 歷大修之 以爲令典

1.2.4.2.2.古之賢牧 於此慈幼之政 靡不單心

1.2.4.2.3.至我聖朝 慈幼之政 度越前古 詳著法例 常勅令長

1.2.4.2.4.若非饑歲 有遺棄者 募民收養 官助其糧


1.2.4.3.振窮

1.2.4.3.1.鰥寡孤獨 謂之四窮 窮不自振 待人以起振者擧也

1.2.4.3.2.過歲不婚娶者 官宜成之

1.2.4.3.3.勸婚之政是我列聖遺法 令長之所宜恪遵也

1.2.4.3.4.每歲孟春 選過時未婚者 拄於仲春成之

1.2.4.3.5.合獨之政 亦可行也


1.2.4.4.哀喪

1.2.4.4.1.哀喪之禮 民牧之所宜講也

1.2.4.4.2.有喪哸謠 古之道也 其可自擅擅者 皆可哸也

1.2.4.4.3.民有至窮極貧 死不能斂 委之溝壑者 官出錢葬之

1.2.4.4.4.其或饑饉嵀疫 死亡相續 收欞之政 與賑恤偕作

1.2.4.4.5.或有客宦遠方 其旅盾過邑 其助運助費 務要忠厚


1.2.4.5.寬疾

1.2.4.5.1.廢疾毒疾 力不能自食子 有寄有養

1.2.4.5.2.凡殘疾之民 免其軍簽

1.2.4.5.3.天行瘟疫 或無名時氣 死亡夭折 不可勝數者 自官救助


1.2.4.6.救災

1.2.4.6.1.水火之災 國有恤典 行之惟謹 宜於恒典之外 牧自恤之

1.2.4.6.2.凡有災厄 其救焚拯溺 宜如自焚自溺 不可緩也

1.2.4.6.3.思患而豫防 又愈而旣災而施恩

1.2.4.6.4.凡遇災 當與同憂 致其仁惻 力所不逮 民恕之也


1.2.5.吏典六條


1.2.5.1.束吏


1.2.5.1.1.束吏之本 在於律己 其身正 不令而行 其身不正 雖令不行

1.2.5.1.2.牧之所好 吏無不迎合 知我好利 必有之以利 一爲所誘 則與之同陷矣

1.2.5.1.3.不知以爲知 酬應如流者 牧之所以墮於吏也

1.2.5.1.4.劑之以禮 接之有恩 然後束之以法 若陵轢虐使 顚倒詭遇 不受束也

1.2.5.1.5.吏屬參謁 宜禁白衣布帶

1.2.5.1.6.吏屬遊宴 民所傷也 嚴禁屢戒 毋敢戱豫

1.2.5.1.7.吏廳用苔罰者 亦宜禁之

1.2.5.1.8.猾吏敗散者 出村求乞 必先戒事戒之 搋勿犯

1.2.5.1.9.員額少 則閑居者寡 而虐斂未甚矣

1.2.5.1.10.今之鄕吏 締交宰相 關通察司 上必官長 下剝生民 能不爲是屈者 賢牧也

1.2.5.1.11.首吏權重 不可偏任 不可數召 有罪必罰 使民無惑

1.2.5.1.12.上官旣數月 作下吏履歷表 置之案上

1.2.5.1.13.吏之作奸 史爲謀主 欲防吏奸 盌其史 欲發吏奸 鉤其史


1.2.5.2.馭衆

1.2.5.2.1.馭衆之道威信而已 威生於廉 信生於忠 忠而能廉斯可以服衆矣

대중을 어거하는 길은 위신일뿐이다.위엄은 염결한 데서 나오고 믿음은 충성된곳에서 나오고 믿음은 충서오된곳에서 나오는 것이니 충성된고 엄결할수있다면 대중을 복종시킬 수 있다.

1.2.5.2.2.軍校者 武人皦豪之類 其琂橫 宜嚴

1.2.5.2.3.門卒者 古之所謂 早隸 於官屬中最不率敎

1.2.5.2.4.官奴作奸 有在倉歐 有吏存焉 其害未甚 撫之以恩 時防其濫

1.2.5.2.5.侍童幼弱 牧宜撫育 有罪宜終末減 其骨格已壯者 束之如吏


1.2.5.3.用人

1.2.5.3.1.爲邦在於用人 郡縣雖小 其用人 無以異也

1.2.5.3.2.鄕丞者 縣令之補佐也 必擇一鄕之善者 搋居是職

1.2.5.3.3.苟不得人 備位而已 不可委之以庶政

1.2.5.3.4.風憲弱正 皆鄕丞薦之 薦非其人者 還收差帖

1.2.5.3.5.軍官將官之立於武班者 皆桓桓赳赳 有禦侮之色 斯可矣


1.2.5.4.擧賢

1.2.5.4.1.擧賢者 守令之職 雖古今殊制 而擧賢不可忘也

1.2.5.4.2.科擧鄕貢 雖非國法 宜以文學之士 錄之于擧狀 不可苟也


1.2.5.5.察物

1.2.5.5.1.牧子然孤立 一榻之外 皆欺我者也 明四目達四聰 不唯帝王然也

1.2.5.5.2.每孟月朔日 下帖于鄕校 以問疾苦 使各指陳利害

1.2.5.5.3.子弟親賓 有立志端潔 兼能識務者 宜令微察民間

1.2.5.5.4.凡細過小疵 宜含垢藏疾 察察非明也 往往發奸 其機如神民斯畏矣

1.2.5.5.5.微行不足以察物 徒以損其體貌 不可爲也

1.2.5.5.6.左右近習之言 不可信聽 雖若閑話 皆有私意


1.2.5.6.考功

1.2.5.7.吏事必考其功 不考其功 則民不勸

1.2.5.8.國法所無 不可獨行 然書其功過 歲終考功 以議施常 猶賢乎已也

1.2.5.9.六期爲斷 官先久任而後可議考功如其不然 唯信賞必罰 使民信令而已



1.2.6.戶典六條


1.2.6.1.田政

1.2.6.1.1.牧之織五十四條 田政最難以吾東田法 本自未善也

1.2.6.1.2.時行田算之法 乃有方田直田句田梯田 圭田梭田腰鼓田諸名 其推算打量之式 仍是死法 不可通用於他田

1.2.6.1.3.改量者 田政之大擧也 査陳穹隱 以圖埶安如不獲已憇勉改量 其無大害者 悉引其舊 害 其太甚 以充原額

1.2.6.1.4.田形萬殊 方田直田圭田句田梯田之形 擧其大綱 不足憑驗

1.2.6.1.5.量田之政 唯先得人 乃可議也

1.2.6.1.6.畿田雖瘠 本旣從輕 南田雖沃 本旣從重 凡其負束 悉因其舊

1.2.6.1.7.唯陳田之遂陳者 明其稅額過重 不可不降等也

1.2.6.1.8.陳田降等 字號遷變 民將多訟 凡其變者 悉給牌面

1.2.6.1.9.總之量田之法莫善於魚鱗爲圖 以作方田 須有朝令 乃可行也

1.2.6.1.10.査陳者 田政之大目也 陳稅多泻者 不可不査陳也

1.2.6.1.11.陳田起墾 不可恃民 牧宜至誠勤耕 又從而助其力

1.2.6.1.12.隱結餘結 歲增月衍 宮結屯結 歲增月衍 而原田之稅于公者 歲減月縮 將若之何也


1.2.6.2.稅法

1.2.6.2.1.田制旣然 稅法隨紊 失之於年分 失之於黃豆 而國之歲入無幾矣

1.2.6.2.2.執災俵災者 田政之末務也 大本旣荒 條理皆亂 雖盡心力面爲之 無以快於心

1.2.6.2.3.書員出野之日 召至面前 溫言以誘之 威言以盌之 至誠惻嫤 有足感動 則不無益矣

1.2.6.2.4.大旱之年 其未移秧踏驗者 宜擇人以任之

1.2.6.2.5.其報上司 宜一 遵實數 如或見削 引咎再報

1.2.6.2.6.俵災亦難矣 若其所得 少於所執 平均比例各減幾何

1.2.6.2.7.俵災旣了 乃令作夫 其移來移去 一切嚴禁 其微米之簿 許令從便

1.2.6.2.8.奸吏猾吏 潛取民結 移錄於際役之村者 明査嚴禁

1.2.6.2.9.將欲作夫 先取實戶 別爲一冊 以充王稅之額

1.2.6.2.10.作夫旣畢 乃作計版 計版之實 密察嚴穹

1.2.6.2.11.計版旣成 條列成冊 頒于諸鄕 搋資後考

1.2.6.2.12.計版之外 凡田役尙多

1.2.6.2.13.故羨結之數 不可不定 結總旣羨 田賦稍寬矣

1.2.6.2.14.正月開倉 其輸米之日 牧宜親受

1.2.6.2.15.將開倉 榜諭倉忖 嚴禁雜流

1.2.6.2.16.雖民輸愆期 縱吏催科 是猶縱虎於羊欄 必不可爲也

1.2.6.2.17.其裝發漕轉 拄須詳檢法條 恪守毋犯

1.2.6.2.18.宮田屯田 其剝太甚者 察而寬之

1.2.6.2.19.南北異俗 凡種稅 或田主納之 或田夫納之 牧惟順俗而治 搋民無怨

1.2.6.2.20.西北及關東畿北 本無田政 惟當按籍以循例無所用心也

1.2.6.2.21.火粟之稅 按例比總 唯大饑之年 量宜栽減 大敗之村 量宜栽減


1.2.6.3.穀簿

1.2.6.3.1.還上者 社創之一變非爰非炒 田賦之外 又一大賦 爲生民切骨之病 民劉國亡

呼吸之事也

1.2.6.3.2.還上之所以弊 其法本亂也 本之旣亂 何以末治

1.2.6.3.3.上司貿遷 大開商販之門 守臣犯法 不足言也

1.2.6.3.4.守臣飜弄 竊其櫕羨之利 胥吏作奸 不足言也

1.2.6.3.5.上流旣濁 下流難淸 胥吏作奸 無法不具 神姦鬼滑 無以昭察

1.2.6.3.6.弊至如此 非牧之所能救也 惟其出納之數 分留之實 牧能認明 則吏橫未甚矣

1.2.6.3.7.若夫團束簡便之規 惟有經緯表一法 眉列掌視 幻然可察

1.2.6.3.8.頒糧之日 其應分應留 査驗宜精 須作經緯表 幻然可察

1.2.6.3.9.凡還上 善收而後 方能善頒 其收未善者 又亂一年 無求術也

1.2.6.3.10.其無外倉者 牧宜五日一出 親受之 如有外倉 唯開倉之日 親定厥式

1.2.6.3.11.凡還上者 雖不親受 必當親頒 一升半榢 不宜使鄕丞代頒 巡分之法 不必拘也

1.2.6.3.12.凡欲一擧而盡頒者 宜以此意 先報上司

1.2.6.3.13.收糧過半 忽有爰錢之令 宜論理防 報不可奉行

1.2.6.3.14.災年之代收他穀者 別修其簿 隨卽還本不可久也

1.2.6.3.15.其有山城之穀 爲民痼忂者 哸其他水 以均民役

1.2.6.3.16.其有一二士民 私乞倉米 謂之別還 不可許也

1.2.6.3.17.歲時頒糧 惟年荒穀貴 乃可爲也

1.2.6.3.18.其或民戶不多 而穀簿太溢者 淸而減之 穀簿太小 而接濟無 策者 淸而增之

1.2.6.3.19.外倉儲穀 宜計民戶 使與邑倉 其率相等 不可委之下吏 任其流轉

1.2.6.3.20.凶年停退之澤 宜均布萬民 不可使逋吏專受也

1.2.6.3.21.吏逋不可不發 徵逋不可太或 執法宜嚴峻 慮囚宜哀矜

1.2.6.3.22.每四季磨勘之還 其回草成帖者 祥認事理 不可委之於吏手


1.2.6.4.戶籍

1.2.6.4.1.戶籍者 諸賦之源 衆水之本 戶籍均而後賦役均

1.2.6.4.2.戶籍貿亂 罔有綱紀 非大力量 無以均平

1.2.6.4.3.將整戶籍 先察家坐 周知虛實 乃行增減 家坐之簿 不可忽也

1.2.6.4.4.戶籍期至 乃據此簿 增減推移 使諸里戶額大均至實 無有虛爲

1.2.6.4.5.新簿旣成 直以官令 頒總于諸里 嚴肅立禁令 無敢煩訴

1.2.6.4.6.若烟戶衰敗 無以充額者 論報上司 大饑之餘 十室九室 無以充額者 論報上司 請減其額

1.2.6.4.7.若夫人口之米 正書之租 循其舊例 聽民輸納 期餘侵虐 拄宜嚴禁

1.2.6.4.8.增年者 減年者 冒稱幼學者 僞戴官爵者 假稱 鰥夫者 詐爲科籍者 拄行査嚴

1.2.6.4.9.凡戶籍事目之自巡營例關者 不可布告民間 戶籍者 國之大政 至嚴至精 乃政民賦今慈

所論以順俗也



1.2.6.5.平賦

1.2.6.5.1.賦役均者 七事之要務也 凡不均之賦 不可徵 眯銖不均 非政也

1.2.6.5.2.田賦之外 其最大者民庫也 或以田賦或以戶賦 費用日廣 民不聊生

1.2.6.5.3.民庫之例 邑各不同 其無節制 隨用隨斂者 其嵀民尤烈

1.2.6.5.4.修其法例 明其條理 與民偕遵守之如國法 乃有制也

1.2.6.5.5.契房者 衆弊之源 群奸之竇 契房不罷 百事無可爲也

1.2.6.5.6.娆査宮田 娆査屯田 娆査校村 娆査院村 凡厥庇隱 踰其所佃 悉發悉敷 以均公賦

1.2.6.5.7.乃査驛村 乃査站村 乃査店村 乃査倉村 凡厥庇隱 非中法理 悉發悉敷 以均公賦

1.2.6.5.8.結斂不如戶斂 結斂則本削 戶斂則工商苦焉 遊食者故焉 厚本之道也

1.2.6.5.9.米斂不如錢斂 其本米斂者 宜改之爲錢斂

1.2.6.5.10.其巧設名目 以歸官囊者 悉行哸減 乃就諸條 刪其濫僞 以輕民賦

1.2.6.5.11.朝官之戶 哸其水役 不載法典 文明之地 勿哸之 遐遠之地 權哸之

1.2.6.5.12.大抵民庫之弊 不可不革 宜於本邑 思一長策 建一公田 以防斯役

1.2.6.5.13.民庫下記之招鄕儒査檢 非禮也

1.2.6.5.14.雇馬之法 國典所無 其賦無名 無弊者因之 有弊者罷之

1.2.6.5.15.均役以來 魚鹽船稅 皆有定率 法久弊生 吏緣爲奸

1.2.6.5.16.船有多等 道各不同 點船唯循舊例 收稅但察疊徵

1.2.6.5.17.魚稅之地 皆在海中 無以細察 唯期比總 時察橫徵

1.2.6.5.18.鹽稅本輕 不爲民病 唯期比總 時察橫斂

1.2.6.5.19.土船官船 魚商鹽商 苔藿之商 厥有深泻 無處告訴 邸稅是也.

1.2.6.5.20.場稅關稅 津稅 店稅 僧鞋 巫女布 其有濫徵者察之

1.2.6.5.21.力役之政 在所愼惜 非所以爲民興利者 不可爲也

1.2.6.5.22.其無名之物 出於一時之謬例者 壵宜革罷 不可因也

1.2.6.5.23.或有助水之穀 補役之錢 布在民間者 每爲豪戶所呑 其可査拔者徵之 其不可追者 哸而補之

1.2.6.5.24.欲賦役之大均 必講行戶布口錢之法 民生乃安


1.2.6.6.勸農

1.2.6.6.1.農者民之利也 民所自力 莫愚者民 先王勸焉

1.2.6.6.2.古之賢牧 勤於勸農 以爲聲績 故農桑爲七事之首

1.2.6.6.3.農者食之本 桑者衣之本 故課民種桑 爲守令之要務

1.2.6.6.4.樹之材木 樹之菜果 字其六畜 所以輔農也

1.2.6.6.5.勸農之要 又在乎哸稅薄征 以培其根

1.2.6.6.6.總之勸農之政 宜先授職 不分其職 雜勸諸業

1.2.6.6.7.非先王之法也

1.2.6.6.8.凡勸農之政 宜分六科 各授其職 各考其功 登其上弟以勸民業

1.2.6.6.9.每春分之日 下帖于諸鄕 約以農事早晩 考校常罰

1.2.6.6.10.唯桑苧之田 宜別置官地 屬之民庫 以補民水



1.2.7.禮典六條


1.2.7.1.祭祀

1.2.7.1.1.郡縣之祀 三壇一廟 知其所祭 心乃有嚮 乃齋乃敬

1.2.7.1.2.文廟之祭 牧宜躬行 虔誠齋沐 爲多士倡

1.2.7.1.3.廟宇有頹 壇昅有毁 祭服不美 祭器不潔 拄宜修葺 無爲神羞

1.2.7.1.4.境內有書院 公賜其祭者 亦須虔潔 無失士望

1.2.7.1.5.其有祠廟在境內者 其修葺庇治 宜亦如之

1.2.7.1.6.牲不瘠嵎 潷盛有儲 斯可曰賢牧也

1.2.7.1.7.祈雨之祭 祈于天也 今之祈于 戱慢褻瀆 大非禮也

1.2.7.1.8.祈雨祭文 宜自新製 或用舊錄 大非禮也

1.2.7.1.9.日食月食 其救食之禮 亦宜莊嚴 無敢戱慢


1.2.7.2.賓客

1.2.7.2.1.賓者五禮之一 其綊牢諸品 已厚則傷財 已薄則失歡 先王爲之節中制禮 使厚者不得踰 薄者不得減 其制禮之本 不可以不塑也

1.2.7.2.2.古者燕饗之饌 原有五等 上自天子 下至三士 其吉凶所用 無以外是也

1.2.7.2.3.今監司巡歷 天下之巨弊也 此弊不革 則賦役 煩重 民盡劉矣

1.2.7.2.4.內饌非所以禮賓 有其實而無其名 抑所宜也

1.2.7.2.5.監司廚傳之式 厥有祖訓 載在國乘 義當各遵 不可毁也

1.2.7.2.6.一應賓客之響 宜遵古禮嚴定厥式 法雖不立禮宜常講

1.2.7.2.7.古之賢牧 其接待上官 不敢踰禮 咸有芳徽 布在方冊

1.2.7.2.8.雖非上官 凡使星之過者 法當致敬 其橫者勿受 餘宜恪恭

1.2.7.2.9.古人於內侍所過 猶或抗義甚者車駕所經 猶不敢虐民以求媚



1.2.7.3.敎民

1.2.7.3.1.民牧之職 敎民而已 均其田産 將以敎也 平其賦役 將以敎也 設官置牧 將以敎也

明罰飭法將以敎也 諸政不修 未遑興敎 此百世之所以無善治也

1.2.7.3.2.不敎而刑 謂之罔民 其有粠訟 不知羞恥者姑惟敎之 不可遽刑

1.2.7.3.3.遐皙絶氵 遠於王化 勸行禮俗 亦民牧之先務也

1.2.7.3.4.束民爲伍 以行鄕約 亦古鄕黨州族之遺意 威惠旣洽 勉而行之可也

1.2.7.3.5.孝子烈女 忠臣節士 闡發幽光 以圖旌表 亦民牧之職也

1.2.7.3.6.若夫矯激之行 偏狹之義 不宜崇奬 以啓流弊其義精也


1.2.7.4.興學

1.2.7.4.1.古之所謂學校者 習禮焉 習樂焉 今禮壞樂崩 學校之敎 讀書而已

1.2.7.4.2.文學者 小學之敎也 然則後世之所 謂興學者 其猶爲小學乎

1.2.7.4.3.學者 學於師也 有師而後 有學 招延宿德 使爲師長然後 學規乃可議也

1.2.7.4.4.修葺堂惫 照管米弟 廣置書籍 亦賢牧之所致意也

1.2.7.4.5.簡選端方 使爲齋長 以作表率 待之以禮 養其廉恥

1.2.7.4.6.季秋行養老之禮 敎以老老 孟冬行鄕飮之禮敎以長長 仲春行饗孤之禮 敎以恤孤

1.2.7.4.7.以時行射之禮 以時行投壺之禮


1.2.7.5.辨等

1.2.7.5.1.辨等者 安民定志之志要義也 等威不明 位級以亂 則民散而無紀矣

1.2.7.5.2.族有貴賤 宜辨其等 勢有强弱 宜察其情 二者不可以偏廢也

1.2.7.5.3.凡辨等之政 不唯小民是懲 中之犯上 亦可惡也

1.2.7.5.4.宮室車乘衣服器用 其瑸侈唯制者 悉宜嚴禁


1.2.7.6.課藝

1.2.7.6.1.科擧之學 壞人心術 然選擧之法未改 不得不勸其肄習

1.2.7.6.2.課藝宜亦有額 旣擧旣選 乃試乃編 於是乎課之也

1.2.7.6.3.童蒙之聰明强記者 別行抄選 敎之悔之

1.2.7.6.4.課藝旣勸 科甲相續 遂爲明之鄕 亦民牧之至榮也


1.2.8.兵典六條


1.2.8.1.簽丁

1.2.8.1.1.簽丁收布之法 始於梁淵 至于今日 流波浩漫 爲生民切骨之病 此法不改 而民盡劉矣

1.2.8.1.2.隊伍名也 米布實也 實之旣收 名又奚詰 名之將詰 民受其毒 故善修軍者 不修善簽丁者

1.2.8.1.3.不簽査虛穹故 補闕責代者 吏之利也 良牧不爲也

1.2.8.1.4.其有一二不得不竺補者 宜執饒戶 使補役田以雇實軍

1.2.8.1.5.軍役一根 簽至五六 咸收米布 以歸吏囊 斯不可不察也

1.2.8.1.6.軍安軍簿 拄置政當 嚴其鎖榝 無納吏手

1.2.8.1.7.威惠旣洽 吏畏民懷 尺籍可修也

1.2.8.1.8.欲修尺籍 先破契房 而書院驛村 豪戶大墓 諸凡逃役之藪 不可不査括也

1.2.8.1.9.收布之日 牧宜親收 委之下吏 民費以倍

1.2.8.1.10.僞造族譜 盜買職牒 圖免軍簽者 不可以不徵也 上番軍裝送者 一邑之巨弊也 十分嚴禁 乃無民害


1.2.8.2.練卒

1.2.8.2.1.練卒虛務也 一曰束伍 二曰別隊 三曰吏奴隊 四曰水軍 法旣不具 練亦無益 應文而已 不必擾也

1.2.8.2.2.惟其旗鼓號令 進止分合之法 宜練習詳熟非欲敎卒要使衙官列校 習於規例

1.2.8.2.3.吏奴之練最爲要務 前期三日 宜預習之

1.2.8.2.4.若年豊備弛 朝令無停 以行習操 則其充伍飾裝 不得不致力

1.2.8.2.5.軍中收斂 軍聿至嚴 私練公操 宜察是幣

1.2.8.2.6.水軍之置於山郡 本是謬法

1.2.8.2.7.水操有令 宜取水操程式 逐日肄習 搋無闕事


1.2.8.3.修兵

1.2.8.4.兵者兵器也 兵可百年不用 不可一日無備修兵者 土臣之職也

1.2.8.5.箭竹之移頒者 月課火藥之分送者 宜思法意 謹其出納

1.2.8.6.若朝令申嚴 以時修補未可已也


1.2.8.7.勸武

1.2.8.8.東俗柔謹 不喜武技 所習惟射今亦不習 勸武者 今日之急務也

1.2.8.9.牧之久任者 州或至六朞 盥能如是者 勸之而民勤矣

1.2.8.10.强努之張說發放 不可不習

1.2.8.11.若夫號令坐作之法 馳突擊刺之勢 須有隱憂乃可肄習


1.2.8.12.應變

1.2.8.12.1.守令乃佩符之官 機事多不虞之變 應變之法不可不豫講

1.2.8.12.2.訛言之作 或無根而自起 或有起而將發 牧之應之也 或靜而鎭之 或默而察之

1.2.8.12.3.凡掛書 投書者 或焚而滅之 或墨而察之

1.2.8.12.4.或有强盜流賊 放火打家 宜勿警動 靜思歸趨 以應其變

1.2.8.12.5.或土俗圎悍 謨殺官長 或執而誅之 或靜以鎭之炳幾折奸 不可膠也

1.2.8.12.6.强盜流賊 相聚爲亂 或諭以降之 或計以擒之

1.2.8.12.7.土賊旣平 人心疑懼 宜推誠示信 以安反側


1.2.8.13.禦寇

1.2.8.13.1.値有寇難 守土之臣 宜守彊域 其防御之責 與將臣同

1.2.8.13.2.兵法曰虛而示之實 實而示之虛 此又守禦者所宜知也

1.2.8.13.3.守而不攻 使賊過境 是以賊而遺君也 追擊庸得已乎

1.2.8.13.4.危忠凜節 激勵士卒 以樹尺寸之功 上也 勢窮力盡 繼之以死 以扶三五之常 亦分也

1.2.8.13.5.乘輿播越 守土之臣 進其土膳 表厥忠愛 亦職分之常也

1.2.8.13.6.兵所不及 撫綏百姓 務材訓農 以贍軍賦亦守土之職也


1.2.9.刑典六條


1.2.9.1.聽訟

1.2.9.1.1.聽訟之本 在於誠意 誠意之本 在於愼獨

1.2.9.1.2.聽訟如流 由天才也 其道危 聽訟必核盡人心也 其法實 故 欲詞訟簡者 其斷必遲 爲一

斷而不復起也

1.2.9.1.3.壅蔽不達 民情以鬱 使赴暳之不民 如入父母之家 斯良牧也

1.2.9.1.4.片言折獄 剖決如神 別有天才 非凡人之所宜粜也

1.2.9.1.5.人倫之訟 係關天常者 辨之宜明 骨肉相爭 係關風化者 懲之宜嚴

1.2.9.1.6.詞證俱絶 券契無憑者 察其情爲 物無遁矣

1.2.9.1.7.正其風化 發其隱慝 咸由至誠 虛明照物 不可以言傳也

1.2.9.1.8.墓地之訟 今爲弊俗 鬪毆之殺 半由此起 發掘之變 自以爲孝 聽斷不可以不明也

1.2.9.1.9.國典所載 亦無一截之法可左可右 惟官所欲 民志不定爭訟以繁

1.2.9.1.10.貪惑旣深 壤奪相續 聽理之難 倍於他訟

1.2.9.1.11.徵債之訟 宜有權衡 或尙猛肄債 或施慈以已債 不可膠也


1.2.9.2.斷獄

1.2.9.2.1.斷獄之要 明愼而已 人之死生 係我一察 可不明乎 人之死生 係我一念可不愼乎

1.2.9.2.2.酷吏常刑 其在史傳者 多身被極刑 或子孫不昌

1.2.9.2.3.遇有大獄 己力所及 陰爲救援 種德邀福 未有大於是者也

1.2.9.2.4.獄之所起 吏校橫恣 打家劫舍 其村 遂亡 首宜慮者此也 上官之初 宜有約束

1.2.9.2.5.獄體至重 檢場取招 本無用刑之法 今之官長 不達法例 雜施刑杖 大肥也

1.2.9.2.6.檢招彌日 錄之仁日 此宜改之法也

1.2.9.2.7.誣告起獄者 嚴治勿赦 照反坐之律 以收罰金 或遂行遣

1.2.9.2.8.御印官印 僞造僞榻者 察其情犯 斷其輕重


1.2.9.3.愼刑

1.2.9.3.1.牧之用刑 宜分三等 民事用上刑 公事用中刑 官事用下刑 私事無刑焉 可也

1.2.9.3.2.執杖之卒 不可當場怒叱 平時約束申嚴 事過懲治必信 則不動聲色 而杖之寬猛唯意也

1.2.9.3.3.守令所用之刑 不過苔五十自斷 自此以往 皆濫刑也

1.2.9.3.4.刑罰之於正民 末也 律己奉法 臨之以莊 則民不犯 刑罰雖廢之 可也

1.2.9.3.5.古之仁牧 必緩刑罰 載之史冊 芳徽馥然

1.2.9.3.6.婦女非有大罪 不宜決罰 訊杖不可 苔臀尤褻

1.2.9.3.7.老幼之不拷訊 載於律文


1.2.9.4.恤囚

1.2.9.4.1.獄者陽界之鬼府也 獄囚之苦 仁人之所宜察

1.2.9.4.2.枷之施項 出於後世 非先王之法也

1.2.9.4.3.獄中討索 覆盆之泻也 能察此泻 可謂明矣

1.2.9.4.4.疾痛之苦 雖安居燕寢 猶云不堪 況於棞磲之中乎

1.2.9.4.5.獄者 無隣之家也 囚者 不行之人也 一有凍婚 有死而已

1.2.9.4.6.獄囚之待出 如長夜待晨 五苦之中 留滯其最也

1.2.9.4.7.墻壁疎豁 重囚以逸 上司督過 亦奉公者之憂也

1.2.9.4.8.歲時佳節 許其環家 恩信旣孚 其無逃矣

1.2.9.4.9.久囚離家 生理遂絶者 體其情願 以施慈惠

1.2.9.4.10.流配之人 離家遠謫 其情悲惻 館穀安敐 牧之責也


1.2.9.5.禁暴

1.2.9.5.1.禁暴止亂 所以安民 搏擊豪强 毋憚貴近 亦牧民之攸勉也

1.2.9.5.2.土豪武斷 小民之豺虎也 去害存羊 斯謂之牧

1.2.9.5.3.惡少任俠 剽奪爲虐者 壵爲獐之 不獐將爲亂矣 搏戱賭錢者 亦須嚴禁


1.2.9.6.除害

1.2.9.6.1.爲民除害 牧所務也 一曰盜賊 二曰鬼魅 三曰虎狼 三者息而民患除矣

1.2.9.6.2.盜所以作 厥有三繇 上不端表 中不奉令 下不畏法 雖欲無盜 不可得也

1.2.9.6.3.朱墨之識 表其衣呺 自古有說 頗可試也

1.2.9.6.4.運智設機 發其幽隱 在乎覃思以求獲 靡不得矣

1.2.9.6.5.德化攸感 物無不格 此萃六爻之所以皆無咎也

1.2.9.6.6.凶年子弟多暴 草竊小盜 不足以大懲也

1.2.9.6.7.誣引富民 枉施虐刑 爲盜賊報仇 爲吏校征貨 是之謂昏牧也

1.2.9.6.8.鬼魅作變 巫導之也 誅其巫 毁其祠 妖無所憑也

1.2.9.6.9.虎豹嫸人 數害牛豕 說機弩穽粇 以絶其患


1.2.10.工典六條


1.2.10.1.山林

1.2.10.1.1.山林者 邦賦之所出 山林之政 聖王重焉

1.2.10.1.2.封山養松 其有嵀禁 宜謹守之 其有奸弊細察之

1.2.10.1.3.裁植之政 亦德法而已 量可久壬 宜遵法典 知其速遞 無自勞矣

1.2.10.1.4.西北蔘貂之稅 宜從寬假 其或犯禁 宜從闊略 斯可曰淸吏也

1.2.10.1.5.金銀 銅鐵 舊有店者 察其奸惡 新爲園者 禁其鼓冶


1.2.10.2.川澤

1.2.10.2.1.川澤者 農利之所本 川澤之政 聖王重焉

1.2.10.2.2.川流逕顯 鑿渠引水 以漑以灌 與作公田 以補民役 政之善也

1.2.10.2.3.歷觀前史 良牧之蹟 都在此事

1.2.10.2.4.若夫不度 妄鑿渠路 其事不集 反或貽笑

1.2.10.2.5.小曰池沼 大曰湖澤 其障曰陂 亦謂之提 所以節水 此澤上有水之所以爲節也

1.2.10.2.6.若瀕海秚潮 內作膏田 是名海堰

1.2.10.2.7.土豪貴族 擅其水利 專漑其田者 嚴禁

1.2.10.2.8.江河之濱 連年衝決 爲民巨患者 作爲堤防 以安厥居

1.2.10.2.9.商旅所行 船舶所聚 凡可以修築者 修築之

1.2.10.2.10.池澤所産 魚鱉蓮咯菱蒲之屬 爲之崲守 以補民役 不可自取以養己


1.2.10.3.繕穘

1.2.10.3.1.穘宇頹搔 上雨旁風 莫之修繕 任其崩毁 亦民牧之大咎也

1.2.10.3.2.律有擅起之條 邦有私建之禁 而先輩於此 自若修擧

1.2.10.3.3.樓亭閑燕之觀 亦城邑之所不能無者

1.2.10.3.4.吏校奴隸之屬 宜令赴役 暮僧助事 是亦一道

1.2.10.3.5.鳩材募工 總有商量 弊竇 不可不先塞 勞費不可不思者


1.2.10.4.修城

1.2.10.4.1.修城浚濠 固國保民 亦守土者之職分也

1.2.10.4.2.兵興敵至 臨急築城者 宜度其地勢 順其民情

1.2.10.4.3.城而不時 則如勿城 必以農隙 古之道也

1.2.10.4.4.堡垣之制 宜遵尹耕堡約 其稚堞敵臺之制 宜益潤色

1.2.10.4.5.其在平時 修其城垣 以爲行旅之觀者 宜因其舊 補之以石


1.2.10.5.道路

1.2.10.5.1.修治道路 使行旅願出於其路 亦良牧之政也

1.2.10.5.2.橋梁者 濟人之具也 天氣旣寒 宜卽成之

1.2.10.5.3.津不闕舟 亭不缺糁 亦商旅之所樂也

1.2.10.5.4.店不轉任 嶺不擡轎 民可以息肩矣 店不匿奸 院不恣淫 民可以淑心矣

1.2.10.5.5.路不鋪黃 畔不植炬 斯可曰知禮矣


1.2.10.6.匠作

1.2.10.6.1.工作繁興 技巧咸萃 貪之著也 雖百工具備 而絶無製造者 淸士之府也

1.2.10.6.2.設有製造 毋令貪陋之腸 達於器皿

1.2.10.6.3.凡器用製造者 宜有印帖

1.2.10.6.4.作爲農器 以權民耕 作爲織器 以勸女功 牧之職也

1.2.10.6.5.作爲田車 以勸農務 作爲兵船 以設戎備 牧之職也

1.2.10.6.6.講燒抍之法 因亦陶瓦 作邑城之內 悉爲瓦屋 亦善政也

1.2.10.6.7.量衡之家異戶殊 雖莫之救 諸倉諸市 宜令篐一


1.2.11.賑荒六條


1.2.11.1.備資

1.2.11.1.1.荒政 先王之所盡心 牧民之材 於斯可見 荒政善 而牧民之能事畢矣

1.2.11.1.2.救荒之政 莫如乎預搋 其不預備者 皆苟焉而已

1.2.11.1.3.穀簿之中 別有賑穀 本縣所儲 有無虛實 壵爲査檢

1.2.11.1.4.歲事旣判 壵赴監營 以議移粟 以議哸租

1.2.11.1.5.與其移粟於遠道 莫若留財於本地 兩便之政 宜議仰請

1.2.11.1.6.歲事旣判 壵赴監營 以議移粟 以議哸租

1.2.11.1.7.歲事旣判 宜飭水田代爲旱田 早播他穀 及秋申勸種麥

1.2.11.1.8.隣境有粟 宜卽私炒 須有朝令 乃毋謁也

1.2.11.1.9.其在江海之口者 須察邸店 禁其橫暴 使商船湊集


1.2.11.2.權分

1.2.11.2.1.中國勸分之法 皆是勸炒 不是勸饑 皆是勸施 不是勸納 皆是身先 不是口說 皆是常勸 1.2.11.2.2.不是威脅 今之勸分者 非禮之極也

1.2.11.2.3.仁人之爲賑也 哀之而已 自他流者受之 自我流者留之 無此彊爾界也

1.2.11.2.4.今之流民 往無所歸 惟宜惻嫤勸諭 搋勿輕動


1.2.11.3.規模

1.2.11.3.1.賑有二觀 一曰及期 二曰有模 救焚拯溺 其可以玩機乎 馭衆平物 其可以無模乎

1.2.11.3.2.若夫賑炒之法 國典所無 縣令有私炒之米 亦可行也

1.2.11.3.3.其設賑場 小縣宜止一二處 大州須至十餘處 乃古法也

1.2.11.3.4.乃選饒戶 分爲三等 三等之內 又各細剖

1.2.11.3.5.乃選饑口 分爲三等 其上等 又分爲三級 中等下等 各爲一給


1.2.11.4.設施

1.2.11.4.1.乃硽穀粟 以知實數 乃算饑口 以定實數 乃算鹽醬 乃閱海菜

1.2.11.4.2.乃設賑廳 乃置監吏 乃具錡釜 乃具鹽醬海帶

1.2.11.4.3.乃作賑牌 乃作賑印 乃作賑旗 乃作賑斗 乃作箚牌 乃修賑曆

1.2.11.4.4.小寒前十日 書賑濟條例及賑曆一部 頒于諸鄕

1.2.11.4.5.小寒之日 牧夙興詣牌殿瞻禮 仍詣賑場 饋粥頒綊

1.2.11.4.6.立春之日 改曆修牌 大展其規 驚蟄之日 頒其貸 春分之日 頒其出爰 淸明之日 頒其貸

1.2.11.4.7.流乞者 天下之窮民而無告者也 仁牧之所盡心 不可忽也

1.2.11.4.8.死亡之簿 平民饑民 各爲一部

1.2.11.4.9.饑饉之年 必有嵀疫 其救療之方 收欞之方 益宜盡心

1.2.11.4.10.櫖孩遺棄者 養之爲子女 童穉流離者 養之爲奴婢 拄宜申明國法 曉諭上戶


1.2.11.5.補力

1.2.11.5.1.春日旣長 可興工役 公穘頹搔 須修營者 宜於此時補葺

1.2.11.5.2.救荒之草 可補民食者 宜選佳品 令學宮諸儒

1.2.11.5.3.抄取數種 使各傳聞

1.2.11.5.4.凶年除盜之政 在所致力 不可忽也 饑民妨火者 宜亦嚴禁

1.2.11.5.5.慓穀莫如酒禮 酒禁未可已也

1.2.11.5.6.薄征己責 先王之法也 冬而收糧 春而收稅 乃民庫雜水 邸吏私債 悉從寬緩 不可催督


1.2.11.6.竣事


1.2.11.6.1.賑事將畢 點檢始終 所犯罪過 一一省察

1.2.11.6.2.芒種之日 旣罷賑場 乃設罷賑之宴 不用妓樂

1.2.11.6.3.大饑之餘 民之綿綴 如大炳之餘 元氣未復 撫綏安集不可忽也



1.2.12.解官六條


1.2.12.1.遞代

1.2.12.1.1.官必有遞 遞而不驚 失而不戀 民斯敬之矣

1.2.12.1.2.治簿有素 明日遂行 淸士之風也 勘簿廉明

1.2.12.1.3.搋無後患 智士之行也

1.2.12.1.4.父老相送 飮錢于郊 如櫖失母 情見于辭 亦人世至世至榮也

1.2.12.1.5.歸路堑頑 受其叱罵 惡聲遠播 此人世之至辱


1.2.12.2.歸裝

1.2.12.2.1.淸士歸裝 脫然瀟灑 弊車羸馬 其淸飇襲人

1.2.12.2.2.擞籠無新 造之器 無珠帛土産之物 淸士之裝也

1.2.12.2.3.若夫投淵擲火 暴殄天物 以自鳴其廉潔者 斯又不合於天理也

1.2.12.2.4.歸而無物 淸素如昔 上也 設爲方便 以贍宗族次也


1.2.12.3.願留

1.2.12.4.惜去之切遮道願留 流輝史冊 以照後世 非聲貌之所能爲也

1.2.12.5.奔赴闕下 乞其借留 因而許之 以順民情 此古勸善之大炳也

1.2.12.6.聲名所達 或隣郡乞借 或二邑相爭 此賢牧之光價也

1.2.12.7.或久任以相安 或久老勉留 唯民是循 不爲法拘 治世之事也

1.2.12.8.因民愛慕 以其聲績 得再彠斯邦 亦史冊之光

1.2.12.9.其遭喪而歸者 猶有因民不舍 或起復而還任 或喪畢而復除

1.2.12.10.陰與吏謨誘動奸民 使之詣闕而乞留者 欺君罔上 闕罪甚大


1.2.12.11.乞宥

1.2.12.11.1.文法所坐 黎民哀之 相率淮天 冀宥其罪者 前古之善俗也


1.2.12.12.隱卒

1.2.12.12.1.在官身沒 而淸芬益烈 吏民哀悼 攀滣號挑 旣久而不能忘者 賢牧之有終也

1.2.12.12.2.寢疾旣病 宜卽遷居 不可考終于政堂 以爲人厭惡

1.2.12.12.3.喪需之米 旣有公賜 民賦之錢 何必再受 遺令可矣


1.2.12.13.遺愛

1.2.12.13.1.旣沒而死 廟而祠之則其遺愛 可知矣

1.2.12.13.2.生而祠之 非禮也 愚民爲之 相沿而爲俗也

1.2.12.13.3.刻石頌德 以示悠遠 卽所謂善政碑也 內省不愧 斯爲難矣

1.2.12.13.4.木碑頌惠 有誦有諂 隨卽去之 卽行嚴禁 毋底乎恥辱矣

1.2.12.13.5.旣去而思 樹木猶爲人愛惜者 甘棠之遺也

1.2.12.13.6.愛之不糿 爰取侯姓 以名其子者 所謂民情大可見也

1.2.12.13.7.旣去之久 再過玆邦 遺黎歡迎 壺簞滿前 亦僕御有光

1.2.12.13.8.輿人之誦 久而不已 其爲政可知已

1.2.12.13.9.居無赫譽 去而後思 其唯不伐而陰善乎

1.2.12.13.10.仁人所適 從者如市 歸而有隨 德之驗也

1.2.12.13.11.若夫毁譽之眞 善惡之判 必待君子之言 以爲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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